江苏省保安员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推动保安员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和《公安部关于做好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保安员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安员职业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下列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取得《保安员证》持证上岗:
(一)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人员;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人员;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坚持科学、规范、严格、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由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实施。保安员资格考试工作量大的省辖市公安局应当在治安部门设立专门的考试管理机构。
第六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依托“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和“江苏省保安员资格考试系统”实施。
第二章 报 名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但未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在现住地报名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报名时应当填写《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期拍摄的1寸彩色免冠相片(证件照)2张;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四)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现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省辖市市区、县(市)区域的,还应当提交暂住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考试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认真审验原件基础上留存复印件。
第八条 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设立保安员资格考试集中报名点。辖区保安员人数较多的公安派出所,集中组织考试期间可设为临时报名点。
第九条 报名点应当建立团体预约报名制度,组织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团体报名。
第十条 报名点在接受保安员考试报名时,应当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
指纹采集应当符合《十指指纹信息卡式样》(GA/T790-2008)等相关行业标准,原则上使用活体指纹采集设备,指纹信息存入当地公安机关“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资料库,指纹卡编号采用“BA”+“身份证号”的形式编制。
相片采集可以通过访问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获取“二代证”相片,也可以现场拍摄数码相片。采集的相片信息存入“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
报名点不具备留存指纹条件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到指定公安派出所留存指纹。
第十一条 考试申请人报名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二条 报名点应当对考试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当告知理由;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考试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已受理的保安员考试申请,报名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考试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四条 通过审核的考试申请人,由报名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江苏省保安员资格考试系统”公布的考试时段,结合本地考试点情况安排考试时间、地点,报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核批准考试安排后,由报名点打印准考证,于考试10天前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第十六条 经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核批准的考试安排,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由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重新安排考试。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七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根据《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大纲》要求进行,采用闭卷考试,时间为90分钟,题型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第十八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方式,通过远程应用“江苏省保安员资格考试系统”实现,题目从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参考人员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迟到超过15分钟的,不得进入考场,作为缺考处理;开始考试后30分钟内,参考者不得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条 省辖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地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保安员资格考试点。考试点门口应悬挂“XX市公安局保安员资格考试点”标识。
第二十一条 每个省辖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应当至少设立一个考试点。
考试点根据网络条件可以建立内网考场或者外网考场。内网考场通过公安专网登录“江苏省保安员资格考试系统”,外网考场通过VPN网络和CA认证登录“江苏省保安员资格考试系统”。
第二十二条 考试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考试用电脑和适合联网考试的网络环境;
(三)考场外有相应的候考区,考试期间考场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四)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监控设备,考试期间考场内实现全覆盖监控,监控影像资料留存30日以上;
(五)具有较为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系统;
(六)具有符合条件的考务人员和技术人员,接受公安机关的培训、调配。
第二十三条 考试点应当经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审核批准,填写《保安员资格考试点备案表》报省厅治安总队备案。省厅治安总队接到备案材料后,安排技术人员对考试点进行联网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每个考试点应当安排1名以上民警担任主考,进行现场组织和实地监督;每个考场应当安排2名以上考务人员进行监考。
第二十五条 参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考试资格的;
(二)由他人代考的;
(三)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的;
(四)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每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当现场填写《保安员资格考试情况记录表》,经主考审核签字后,报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试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突出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考试点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考务工作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行为的;
(三)上级公安机关巡考发现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考试正常开展行为的。
考试点出现有组织舞弊行为的,相应范围内的考试结果无效。
第二十八条 保安员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结束后由系统自动评分,成绩60分以上者为合格。
考试成绩经省辖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在系统内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放弃考试或成绩不合格的,可在半年内免费申请补考一次。
对补考申请人,应当重新发放准考证,就近安排考试。补考放弃考试或成绩不合格的,需重新报名申请参加考试。
第五章 发 证
第三十条 《保安员证》式样全国统一,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是保安员依法开展保安服务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核发《保安员证》。
第三十二条 《保安员证》由省公安厅按照公安部规定和标准统一印制,省辖市公安局依托系统网上签发,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打印信息、粘贴相片、加盖钢印后,通知考试申请人领取,有条件的应当送证上门。
第三十三条 每批次保安员资格考试发证工作结束后,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及时建立保安员资格考试档案。
保安员资格考试档案应当包括考试申请人填写的《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成绩合格者领取《保安员证》记录,以及通过“江苏省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打印的《保安员资格审批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 全省公安机关管理使用的治安联防等专职治安辅助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