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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天津外国语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天津市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津学位〔1998〕6号),《市学位办关于天津市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学位办〔2019〕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成人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指在本校继续教育学院就读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和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一)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申请时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仅限于应届毕业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或申请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士学位;

(二)业余制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各科成绩优良,在学期间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以上;

(三)通过我校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且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含)以上;

(四)业余制本科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主干课程”考试,且各科成绩合格;

(五)外语成绩要求:

1.业余制非外语专业本科生,本科在籍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以下简称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且笔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自考)“英语(二)”考试或英语(专升本)课程代码13000,且成绩合格;或托福IBT成绩50分以上;或雅思成绩5.0分以上。

2.业余制英语专业本科生,本科在籍期间参加高自考“日语(一)”“俄语(一)”“第二外语(德语)”“第二外语(法语)”“第二外语(日语)”课程代码00840等考试之一,且成绩合格;或通过日本语能力测试3级、德语欧标B1级、法语欧标A2级、对外俄语等级测试B1级之一。

第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条件:

(一)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申请时效: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时间是毕业一年之内(以毕业证日期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或申请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士学位;

(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

(三)通过我校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且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含)以上;

(四)外语成绩要求:

1.非外语专业(普通类)本科毕业生,在取得自学考试准考证后,凡参加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参加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且笔试成绩合格;或参加高自考“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课程代码13000考试,且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或托福IBT成绩50分以上;或雅思成绩5.0分以上。

2.非外语专业(高职衔接类)本科毕业生,在籍期间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达到400分及以上;或已参加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考试,且笔试成绩合格;或托福IBT成绩50分以上;或雅思成绩5.0分以上。

3.英语专业(普通类、高职衔接类)本科毕业生,在籍期间凡参加学位外语考试(非英语),且成绩合格;或参加高自考“日语(一)”“俄语(一)”“第二外语(德语)”“第二外语(法语)”“第二外语(日语)”课程代码00840等考试之一,且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或通过日本语能力测试3级、德语欧标B1级、法语欧标A2级、对外俄语等级测试B1级之一。

4.日语专业(普通类、高职衔接类)本科毕业生,在籍期间凡参加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参加高自考“英语(一)”“俄语(一)”“第二外语(德语)”“第二外语(法语)”“第二外语(英语)”课程代码00845等考试之一,且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或通过德语欧标B1级、法语欧标A2级、对外俄语等级测试B1级之一;或托福IBT成绩50分以上;或雅思成绩5.0分以上。

第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之一者;

(二)自《天津外国语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发布之日起,由外省(市)转入天津市参加我校高自考本科段学习的学生,成绩转入我校的课程科目与免考科目之和超过四分之一者;由天津市其他学校转入我校高自考本科段学习的学生,成绩转入我校的课程科目与免考科目之和超过本科段课程设置的总科目的三分之一者;

(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或考试过程有作弊行为者,或毕业设计(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行为者。

第七条 授予成人学士学位的报批程序和办法:

(一)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申报和组织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和校学位办公室负责;

(二)本校成人应届毕业生凡具有申报学位资格者于每年5月初向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位申请表》并交验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三)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由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对申报者进行评审,提出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将名单和申报材料上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申报材料包括:《天津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相关外语考试成绩证明,毕业论文,毕业生审核登记表(自考生)及有关鉴定材料等;

(四)校学位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五)校学位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组织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六)学位证书损坏或者遗失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根据国家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出具学位证明。学位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严肃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凡在申报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宣布撤销,追回学位证书并通报学生所在工作单位予以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学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执行的同类文件自行废止。

(内容审核/田芃 于忠国 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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