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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工委健体中心青少儿体适能人才培训基地认证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申报资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机构或单位可进行推荐申报。已获得省市级相关部门认定与命名的相关基地,对部分体育教育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基本条件的机构或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一条 青少儿体适能阳光工程基地应坚持以普及科学运动理念、知识、倡导科学训练方法和弘扬体育精神为宗旨,以公益性为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社会公德,反对封建迷信。

第二条 青少儿体适能阳光工程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并取得合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且具有相关的经营范围,近3年的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基地具备从事青少年儿童体能体适能(运动)训练、测评的独立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且其建设符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场馆安全建设的基本要求。

(三)基地具备从事青少年儿童运动训练、测评执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专职体能教练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专职教练2人或以上。

b、专职教练执教儿童青少年儿童的经历不少于1年。

c、专职教练获得相关具备培训和证书发放资格的机构颁发的青少年儿童体适能教练培训的认证。

(四)具备执行青少年儿童体适能阳光工程基地相关服务内容、服务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第三条 申报程序。

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青少儿体适能阳光工程基地申请表》。

2.《青少儿体适能阳光工程基地业务开展申请表》。

3. 《青少儿体适能阳光基地负责人登记表》。

4. 《青少儿体适能阳光基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工作成效。此外,以附件形式提供:基地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基地工作管理制度、本年度基地工作计划、以往从事科研工作或开展各类活动的相关材料等。

5. 青少儿体适能阳光工程组委会基地执委会和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评审与认定。青少儿体适能阳光工程组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对资料进行核查、评审,评审结果经向社会公示后,颁发授权书和牌匾。

第四章 指导、服务与管理

第一条 青少儿体适能阳光工程组委会和基地执委会对认定基地负有业务指导的职责和督察权利。

第二条 青少儿体适能阳光工程组委会基地执委会和基地的推荐单位共同承担对基地活动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基地应主动向组委会和推荐单位提交基地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争取相关支持。

第三条 青少儿体适能阳光工程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限为1年。认定期结束后,经组委会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的,可被继续认定为青少儿体适能阳光工程基地。认定不合格的,收牌匾,解除对外相关公示。

第四条 取消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认定有效期内取消青少儿体适能阳光工程基地资格: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有损害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健康体育发展中心或中心开展的相关项目工作的行为。

(五)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或不能履行青少儿体适能阳光工程基地义务,经组委会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健康体育发展中心 青少儿体适能阳光工程组委会:返回搜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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