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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奖励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奖励办法

(校学〔2024〕8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要求,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全校学生学习优秀,争当先进,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原则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同一学年不可同时获得。

第三条 评选对象

“三好学生”评选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为前述学生中的班团干部、校院学生组织及学生社团中的骨干成员;“先进班集体”评选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班级。

第四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新时期青年的历史使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强烈的家国情怀,立志成才报国。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4.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爱校荣校情怀。

5.参评学年无不及格课程,综合评价德育考核(思想品德和身心素质总分)达到90分及以上。

6.积极参加“阳光体育”活动和文艺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75分及以上,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参评学年社会公益服务时间不少于25小时。

8.在校院两级宿舍卫生检查中,宿舍卫生成绩良(80分)以上比例不少于检查次数的80%,个人没有宿舍卫生不合格情况。

(二)申报“三好学生”,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评学年获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两次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2)综合评价成绩位于年级前15%。

(3)在《太原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评级目录》(以参评学年创新创业学院颁布的版本为准)S类、A1和A2类学科竞赛中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团队获奖个人须排名前3名)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团队获奖个人须排名第一)。

(三)申报“优秀学生干部”,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班级、学生会、共青团或学生社团中发挥骨干作用,任职时间满一年。

2.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奉献精神,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表现突出,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配合能力,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威信,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过程中充分发挥纽带作用,为学校管理服务和教育教学活动当好参谋和助手。

4.在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参评学年至少获得一次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2)综合评价成绩位于年级前20%。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常组织开展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和各类主题教育。

2.班级成员遵纪守法,集体观念强,有积极上进、团结互助、文明和谐、健康活泼的良好班风,班级成员在社会实践、科技文化和公益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一定影响力。

3.班级有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全班考试不及格门次比例一般在3%以下,参评学年班级成员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4.班级在校院两级宿舍卫生检查中,卫生成绩达良(80分)以上比例不少于检查次数的80%。班级成员不能有宿舍卫生不合格的情况。

5.班级成员积极参加“阳光体育”活动,90%以上成员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六条 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不超过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总数的2%;

2.“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班级总数的20%;

3.“先进班集体”不超过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班级总数的8%。

    第七条 评选流程

1.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或集体自主申报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2.班级初评:辅导员对提出申请的个人和班集体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和选拔推荐工作。

3.学院审核:学院成立评审组,对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先进个人和班集体候选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

4.学校审定:学生工作部对学院报送的候选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公示3个工作日。

5.确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部报学校党委审批,确定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班集体名单。

    第八条 评选时间

每学年第一学期评选

第九条 奖励办法

学校对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个人和班集体予以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三好学生”评选奖励办法》、《太原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奖励办法》、《太原理工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奖励办法》(校学〔2018〕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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