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发挥优秀学位论文奖励作用,激励研究生投身高水平科研工作,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在历年辽宁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及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学位论文分为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辽宁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等类型。
第三条 参评学位论文应为使用中文撰写。
第四条 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和推荐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五条 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由学院负责,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以及辽宁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章名额分配
第六条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篇数按评选范围内授予不同类型学位人数比例确定,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比例不超过10%,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推荐比例不超过5%。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原创性,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和应用前景。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对该学科科学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3.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学科领先或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4.论文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流畅,表达准确,写作规范,能反映学位论文作者的严谨学风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达到学校及所在学科要求的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成果的2倍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优先。
6. 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应与学位论文作者一致;论文、专利和其它科研成果均应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海事大学。学术论文级别界定按《大连海事大学学术论文分级标准与认定暂行办法》执行。专利应获得授权。
第八条 优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范围内,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2.学术型硕士的学位论文在理论、方法上有所创新。应用型硕士的学位论文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能有效运用所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实际问题进行系统、深入探索,并能提出科学合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
3.论文主题明确,论点清晰;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写作规范;调研、试验、案例、设计等方法先进可行。
4.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达到学校及所在学科要求的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成果的2倍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优先。
5. 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应与学位论文作者一致;论文、专利和其它科研成果均应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且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海事大学。学术论文级别界定按《大连海事大学学术论文分级标准与认定暂行办法》执行。专利应获得授权。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按照下列程序评选
1.学位论文作者填写《大连海事大学优秀研究生论文申报表》,附学位论文和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推荐,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学位论文评审情况、答辩结果以及申请者在学期间获得的与本人学位论文研究内容一致的相关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初评入选名单向学校推荐。若无符合评选标准的论文,可少于分配名额。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推荐的学位论文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学位论文送教育部学位中心论文评审平台进行评优盲审。盲审意见认为该论文符合优秀学位论文的数量大于送审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者为评优盲审通过的学位论文。
4.评优盲审通过的学位论文,由评审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专家组按学科相关性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择。参评人需进行现场答辩,如论文作者无法到现场进行答辩,可委托他人代替答辩。以差额投票方式,产生入选名单。入选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校长批准,公布大连海事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结果,同时对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第十条 异议处理
1.为保证所评选出的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和维护科学道德,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发现评选的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
2.异议期限为自优秀学位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3.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保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异议的复议。
第十一条 省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推荐工作以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为基础进行,学校按照省学位办下拨名额从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推荐,并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向辽宁省教育厅推荐。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对获得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导师(组)各奖励5000元,对获得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导师(组)各奖励3000元,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对获得辽宁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导师(组)各奖励10000元。对获得辽宁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导师(组)各奖励5000元。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奖励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所在学院博士点建设经费10000元。
第十四条 学校对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导师(组)各奖励50000元。对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作者及导师(组)各奖励25000元。由奖项组织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奖励发放给研究生的第一导师,由第一导师按照指导贡献在导师组内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评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一般在9-10月进行。参加评选的论文为前一年9月1日至评选当年8月31日期间我校授予博士、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不参加评选。
第十七条 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一经认定,取消“大连海事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称号,追回奖金,对已授予的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