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17来源: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做好我院接受具有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办【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7】57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办【2013】36号)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办法》(2020-2021学年校政字53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纪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院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制定原则为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切实负责,严格把关。
资格审查
第四条 学院已报研究生院备案的硕士专业可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一贯良好,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鉴定并推荐;
(三)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四)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3年内曾正式参加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系统长程培训(学制1年以上),经考核或评估,基本达到与我院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同等的知识水平与科研能力;
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与相关专业研究较为密切的文学创作作品、影视戏剧作品及其他创作作品,经学院同等学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通过;
其他经学院同等学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的与相关专业研究较为密切的重要成果。
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员提供相应材料;
《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登记表》;
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最后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已发表或出版的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证明材料;
课程结业证明等学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学院进行材料审核;
学院将对照本细则第五条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基本条件,由同等学力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学院按照研究生院统一要求予以认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并协助办理《考试资格证》。
第七条 关于对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成绩、专业知识水平以及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方面的认定要求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办法》执行。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联合授权成立文学院同等学力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九条 同等学力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报同等学力人员进行思想政治审核以及专业成果的审核。同等学力资格审查委员会下设语言、文学、影视三个分组,由相关学科学术委员会委员任组长,具体负责各相关专业同等学力具体资格审查工作,并形成初步审查结论。
第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我校财务处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培训费用、申硕考试费、论文答辩费等),如预期未缴纳相关费用,将不再保留其本次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在整个申请学位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相关内容由文学院负责解释。
文学院
2021 年 7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