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大学[201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生活秩序,创造文明、和谐、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生活园区的育人作用,培养学生的优良品德和良好生活习惯,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大学所有在校住宿学生。
第三条 学生公寓(宿舍)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制度,学校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住宿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初自觉足额缴纳住宿费。
第四条 学校将按照全日制学生正常学制年限,给予住宿资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公寓(宿舍)是集学生生活、学习、思想交流为一体的多功能场所。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通称“学院”)均对入住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学生入住计划及各学院学生床位总体分配方案,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协助各学院对住宿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学生住宿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七条 学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入住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公寓(宿舍)的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文明宿舍评比和表彰工作。
第八条 公安处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消防、治安等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定期对学生住宿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学生住宿区域的火警、盗窃、打架等突发事件。
第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物业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学生公寓(宿舍)大项目维修的安排工作,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相关办法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突发事件和违纪事件的处理工作,配合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做好新生入住安排、学生宿舍调整、安全卫生检查等日常工作,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学习、生活情况,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好经批准在校外住宿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云南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按照《云南大学学生自律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招生情况,依据“按学院、年级、专业、相对集中居住”的原则,制定新生入住计划,在学院配合下安排入住。
休学后复学、校际交换生的入住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的批准为依据,由相关学院申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安排入住。
学校计划走读区域内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辅导员确认、学院审批,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入住手续。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正常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研究生院出具证明,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住宿资源决定是否安排入住。
第十三条 新入住学生缴费后,凭有效证件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四条 寝室和床位一经分配,不得擅自调整,入住学生应当按指定的房间和床号住宿。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填写《云南大学学生公寓调宿申请表》,批准后方可调整。学校因宿舍维修、改造、建设等需要对宿舍进行统一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宿。情况特殊者,由本人填写《云南大学学生公寓退宿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学生家长、辅导员、学院同意,签署退宿协议,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退宿时按规定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后,办理退宿,退宿后一周内个人物品未搬离宿舍的,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十六条 转学、校际交流、休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学生公寓(宿舍)。
校区间搬迁、毕业的学生,按照搬迁或毕业离校程序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学生公寓(宿舍)。
第十七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滞留学校,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滞留的学生应当按照个人申请、报学院审批的程序办理相关留校住宿手续,并按学校规定集中住宿。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应严格执行《云南大学假期学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假期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公寓(宿舍)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宿舍)实行定时开关门和供电制度。开关门及供电时间按各校区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寝室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标部分由寝室成员协商共同缴纳。
第二十条 学生寝室家具及相关设施由学校统一配置。寝室内公用部分由寝室成员共同使用及保管,舍长具体负责;个人使用部分由使用人负责日常保管。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将统一配置的家具及室内设施转借或调换使用;不得自备或将其它场所家具搬入寝室内使用;不得将寝室内设施拆卸或搬出寝室。调整寝室时,学校统一配置的设施不得搬迁。
寝室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修,报修责任人为保管人。人为损坏的须照价赔偿。
学生入住时应对寝室设施进行检查并验收签字,学生退宿时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检查验收,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赔偿或寝室成员协商赔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实行会客登记制度。来访人员需在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到指定地点会客,并于当日22:00前离开。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宿舍)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和寝室查访制度。查访人员应当文明查访,学生应主动配合查访并礼貌回答问题。值班室有权保留各寝室备用钥匙。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节约用水、电,养成节能习惯。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发放、张贴各种广告宣传材料,任何学生及团体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楼幢执勤、打扫公共卫生和维护公共秩序等公益活动。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在每学年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内,按相应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年以10个月计算,即每学年开学前一周至结束后一周。
住宿费原则上不得缓交,确因贷款未到位不能按时缴纳住宿费的,由本人提出缓交申请明确缓交时间及原因,并附贷款证明办理缓交手续,未经学校批准恶意欠费的,学校将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学生补交住宿费。
因宿舍调整需要补交住宿费的应先交费后安排住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转学、校际交流、休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按月(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计退剩余的住宿费。退费额计算公示:
住宿费退费额=每学年住宿标准÷10×(10-学生实际住宿月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退宿或宿舍调整需要退费的,须凭缴费票据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材料不齐者不予办理。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宿舍)要做到“四个禁止”(禁止随地吐痰、禁止向窗外泼水及扔垃圾、禁止在宿舍和楼道墙面乱涂乱画、禁止在过道护栏、线桥架上晾晒衣物);“五个整齐”(被子叠放整齐、蚊帐挂整齐、鞋类摆整齐、餐漱用具放整齐、书籍物品摆整齐;“八面干净”(地面、桌面、床面、门面、墙面、窗面、柜面、灯具)。
学生公寓(宿舍)环境要做到阳台、卫生间、走道等干净和整洁。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周对学生公寓(宿舍)进行一次检查,公布检查结果,督促不合格的公寓(宿舍)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宿舍)卫生的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评定(评分、扣分标准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制定)。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卫生不合格宿舍。
一月内卫生检查2次不合格的宿舍,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通报学院。一学年内卫生检查10次不合格的宿舍,扣舍长综合测评成绩0.5分,寝室成员0.3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宿舍)卫生检查的成绩应作为评选“文明宿舍”的主要条件之一。宿舍卫生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每次检查分值相加÷检查次数。
第七章 公寓(宿舍)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在学生公寓开展“三文明”(文明宿舍、文明区幢、文明片区)、“两优秀”(优秀舍长、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活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30%;“三文明”、“两优秀”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完善学生公寓(宿舍)硬件设施,广泛开展大学生文、体、书、画、手工艺品制作等系列公寓(宿舍)文化活动和各项宣传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主动参与公寓文化建设,积极参与义务、志愿等活动,根据活动及奖励情况酌情给予综合测评加分,此项加分项每学年不超过1.5分。
参与公寓文化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每次加0.2分;
参与公寓(宿舍)义务志愿活动的,每次加0.2分;
获得各种公寓(宿舍)荣誉(如:“三文明、两优秀”,“示范宿舍”等)的,寝室成员加0.5分,舍长加1分。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学生住宿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清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宿舍)的安全,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技能训练和安全疏散演练,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发现危害安全、妨碍正常秩序的行为时,应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并进行劝阻或制止。
第三十九条 遇到火灾时,学生应当及时采取报警、灭火、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发生地震时,根据防地震疏散演练的疏散方案及时撤离并通过喊叫等通知他人;发生治安、刑事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配合调查。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从学生公寓(宿舍)携带大件物品及笔记本电脑外出的学生,应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并登记。学生借用本宿舍钥匙,需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寝室内使用非违规家用电器(计算机、音响、洗衣机、电视机等),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不得影响自己和他人的生活和学习。
第四十二条 在寝室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
(二)大声喧哗或熄灯后打电话、洗澡、洗衣服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三)晚归,晚归后填报假名;
(四)不配合学校相关检查工作(安全检查、“零报告”查宿等);
(五)存放管制刀具、枪弹、(含仿真枪)、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存放和使用除饮水机外通过电阻式发热进行工作的电器(热得快、电饭煲、电炒锅、电炉、电熨斗、大功率电吹风、烫发电夹板、电铬铁等);
(七)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焚烧纸张等),在寝室内点蜡烛、用纸垫点蚊香、在床上使用热源台灯;
(八)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电话线、电视线等;
(九)未办理退宿手续,私自搬离寝室或在寝室内留有床位又在外住宿;
(十)未经请假夜不归宿;
(十一)留宿他人或留宿异性;
(十二)出租、出借自己床位给他人;
(十三)擅闯异性宿舍区、在他人寝室住宿;
(十四)私自转让或调换床位,私配或转借寝室钥匙或更换门锁;
(十五)饮酒、斗殴、砸瓶摔物、破坏卫生和公物;
(十六)随意停放存放自行车、堆放杂物,阻塞疏散通道或出口;
(十七)擅自拆除、损毁、搬用消防、水电等公共设施;
(十八)在住宿区内高声喧哗、拍球、踢球及乱贴、乱画、乱刻、乱扔、乱吐、乱倒;
(十九)存放、观看、传播秽品或进行迷信活动;
(二十)任何形式的赌博;
(二十一)饲养宠物;
(二十二)擅自在公寓(宿舍)内发放广告宣传材料,或开展经营性活动;
(二十三)攀爬楼道、门、窗、护栏、管道等;
(二十四)其他可能危害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九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规,恪守文明公约。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按《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公寓(宿舍)内有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与批评教育,态度恶劣且屡教不改者,进行违纪登记记分。每学年违纪记分累计达1分以上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按规定通报学院给予纪律处分。
(一)轻微违规,记0.1-0.3分;
(二)一般违规,记0.3-0.6分;
(三)较重违纪、违规,记0.6-1分;
(四)严重违纪、违规,记1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经学校2017年7月12日第六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云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云大学[2009]1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