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国民航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市关于成人高校招生的通知,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民航大学。校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北公路2898号。邮政编码:300300。上级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三条 2024年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专业为飞行器动力工程、安全工程,学习形式为函授,办学层次为本科(专升本),学制三年。
北京市仅限招生飞行器动力工程专业,设点单位为东方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招生对象仅限东方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上课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大兴机场航维路东方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省仅限招生安全工程专业,设点单位为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培训中心,招生对象仅限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员工,上课地点为中国民航大学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培训中心校外教学点。
陕西省仅限招生安全工程专业,设点单位为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招生对象仅限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上课地点为中国民航大学西部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校外教学点。
第四条 证书颁发:凡具有中国民航大学正式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中国民航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中国民航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中国民航大学。
第五条 中国民航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中国民航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部作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招生日常工作;负责新生入学资格审核。
第七条 各校外教学点负责协助中国民航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完成招生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编制根据国家政策、民航与社会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等因素科学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上报中国民用航空局和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专业报考及录取要求
第九条 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 考生需按照各校外教学点所在省份成人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报名公告进行报名。
第十一条按照教育部对于校外教学点招生对象要求,我校只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健康,品德良好的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员工,不对社会招生,社会考生不应填报此类专业。我校不能录取者,由各省市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调剂到其他志愿学校录取。我校招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二条我校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招生文件的规定,招生过程中,录取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招生计划、分专业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一志愿,以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取专业。
同分点处理办法:按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成人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科类为高数(一)、外语、政治。
第十三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录取控制线。
第十四条 学员入学通知书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部统一寄送至校外教学点,并由校外教学点统一发放。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五条 按学校所属地的原则,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执行由天津市有关部门核定的金额标准收缴费用。
学费收费标准:专科起点本科1600元/学年。
第十六条学员新生入学报到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日期内按时到校外教学点报到注册。被录取的专升本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出具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以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对不符合要求的新生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律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执行,并报相关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中国民航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部办公地址:中国民航大学北教六105室。
咨询电话:022-24092559
学校网址:http://www.cauc.edu.cn
电子邮箱:mlc1118@163.com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22-24092242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章程、简章等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民航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