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走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人才培养的新路,培养造就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及《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工作实施办法》(2021—2022学年校政字103号),结合学校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推荐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的导向,坚持以德为先、全面发展的评价标准,引导学生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分工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组织、指导并监督学院(系)做好一般类型推免工作,包括审核学院(系)一般类型年度推免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学院(系)推免实施细则”),确定推免工作总体时间安排,审核汇总并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初选名单,发布拟推免名单公示信息,会同研究生院向主管部门上报拟推免名单等。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学院(系)推免实施细则中的素质拓展评分细则进行初审。
第四条 学院(系)是一般类型推免工作的推荐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推免实施细则,组织综合评价及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表现极其突出的学生评审工作,提出初选名单。学院(系)应成立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本科生培养、研究生培养、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以及教师代表等。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组长原则上由院长担任。
第三章 推免条件
第五条 学籍状态为在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推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具有“让党放心,不负人民”的精神品格;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坚守科学精神,学风端正,无学术不端行为,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全面拓展综合素质,身心健康,积极向上,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有较强的学术研究潜质和能力。
(二)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是推免生遴选的前提条件。学院(系)要重点考察学生的政治信仰与追求、理想信念的形成过程、思想与行动的结合及表现。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
(三)学业要求
除理工类、艺术类专业以外,学业综合成绩不低于3.4。理工类、艺术类专业学业综合成绩不低于3.2。
属于教育部规定的国家扶持专业、教育部人才培养基地班、学校批准设立的教学改革实验班或在某一方面做出重大或标志性贡献者,由本专业3名教授推荐,经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学分绩点,但不得低于3.0。
除艺术类专业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以外,英语口语成绩应达到学校口语能力标准四等(含)以上,笔试成绩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6分(含)以上或学校公共英语相应课程考试成绩达到B(含)以上。
艺术类专业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英语口语成绩应达到学校英语口语能力标准三等(含)以上,笔试成绩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6分(含)以上或学校公共英语相应课程考试成绩达到C(含)以上。
如无学校口语能力标准等级或国家大学英语六级笔试成绩,可采用社会普遍认可的口语考试、笔试考试成绩进行对标认证,对标成绩达到上述水平的视为英语口语、笔试符合推免要求。学校公共英语相应课程及与社会普遍认可的英语考试对标认证规则,将在当年的推免工作通知中公布。
第四章 综合评价
第六条 学校组织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排序是决定学生能否取得推免资格的重要依据。推荐单位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第七条 学院(系)应将学生积极参加德智体美劳方面的学习和活动,养成健康人格与体格、勇做时代新人的整体表现、获奖和贡献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标准,将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投身志愿和公益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和学术表现、重要竞赛获奖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的因素纳入遴选指标体系。
第八条 综合评价排序由学业综合成绩、科研能力评分和素质拓展评分三部分加权确定,每部分满分为4分,所占权重分别为80%、10%和10%。对于体育、美育方面具有比较突出的才能和贡献,对校园文体建设具有良好带动辐射作用的骨干学生,由相应管理部门认定资格后,在计算综合评价成绩时,分项要求的设置和权重比例适当调整。
体育骨干学生包括:高考招生时通过高水平运动队招收的学生,或经体育部认定,达到一定体育运动水平且对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具有良好带动辐射作用的全日制本科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每年体质健康水平测试成绩80分及以上;修完培养方案要求的体育课学分且成绩均达到90分及以上;在代表我校参加的大学生普通组体育比赛中,个人项目或团体项目多次获得北京高校冠军或全国高校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得北京高校冠军或全国高校前四名的主力队员。
美育骨干学生包括:高考招生时通过高水平艺术团招收的学生,或者经校团委认定,达到一定艺术水平且对校园文化建设具有良好带动辐射作用的全日制本科生,须在学校艺术团服务3年及以上,且在高水平艺术团统筹组织或参加的省部级及以上的艺术赛事中获得过最高奖项或荣誉。
第九条 申请一般类型推免的学生,学业综合成绩按第1—6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课程计算范围以当年发布的推免工作通知为准,计算方法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2014—2015学年校政字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成绩由教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学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体现本专业特点和要求的部分课程明确纳入学业综合成绩计算范围,在不晚于二年级结束前向学生公布。在本年度推免工作开始前,学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教务处提出调整本单位计算课程范围的申请。
第十条 科研能力评分的评价范围如下:
(一)本科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文章内容应与其所学专业学科相关。
(二)参加以下活动及获奖情况:
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项;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国家级、北京市级和校级)、大学生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项目立项及结项情况;学校本科生科研基金项目(结项良好及以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家级、北京市级)、“创新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校级);学校本科生学术论坛入选成果。
(三)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含)以上奖项(同年同一学科竞赛奖项只计算最高获奖等级且不重复计算)。
(四)学院(系)推免实施细则认可的参与其他类别课外科研实践项目、学科竞赛、学术会议的情况及取得的成果。
第十一条 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文件,在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科研能力评分办法。学院(系)原则上应以学校评价范围为准,可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工作情况,明确核心期刊范围、增补个别项目或对奖项等级进行适当限定。
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应按照公平公正的程序,确定每一名学生的科研能力得分。学生提交的科研能力相关材料由学院(系)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素质拓展评分的评价范围如下:
(一)思想品德、政治信仰、道德文明表现,以及体现大学生精神风貌方面的突出事迹;
(二)各类课外学习拓展活动参与情况及突出表现,包含但不限于理想信念、成长发展、体育锻炼、文化艺术、社会实践、劳动教育、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类别活动;
(三)获得竞赛、展演、活动奖励及荣誉称号的情况(学习类奖学金,学术及学科竞赛奖项不在本类别重复计分);
(四)在校、院或党、班、团各类组织中参与社会工作的履职情况。学生在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履职及参赛获奖情况应纳入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 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文件,在征求师生意见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素质拓展评分细则。评分细则应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个性化成长为原则,体现对学生素质拓展的全面综合衡量;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对学生的素质拓展成果给予科学评价。提倡学院(系)利用“学务中心”平台对学生课外学习拓展活动参与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应对学生素质拓展评分的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每一名学生的素质拓展得分。学生提交的素质拓展相关材料由学院(系)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体育、美育骨干的综合评价成绩,由学业综合成绩、体美专项评分和素质拓展评分加权产生,每部分满分为4分,所占权重分别为70%、20%和10%。
其中,以下活动及获奖情况纳入体育专项评分细则:对于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代表我校参加的大学生高水平组体育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得北京高校前三名或全国高校前六名,集体项目以主力队员身份获得北京高校前四名或全国高校前八名;对于体育骨干中的非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每年体质健康水平测试成绩,培养方案要求的体育课成绩,在代表我校参加的大学生普通组体育比赛中,个人项目或团体项目获得北京高校冠军或全国高校前三名,集体项目以主力队员身份获得北京高校冠军或全国高校前四名;其他能够体现体育方面才能和贡献的情况。
以下活动及获奖情况纳入美育专项评分细则:承担高水平艺术团认定的艺术实践课程及活动辅导工作,带动在校生参与艺术实践活动的情况;承担高水平艺术团认定的校级及以上文艺活动组织工作情况及突出表现;代表高水平艺术团参与服务国家重大活动的情况、“艺先锋·艺实践”等高水平艺术团组织的校外文艺实践情况;高水平艺术团成员代表学校参加文艺赛展活动获省、部级及以上荣誉;其他能够体现美育方面才能和贡献的情况。
学院(系)推免实施细则中,体育、美育骨干的素质拓展评价范围与本细则第十二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同时应将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评价范围一并纳入;已纳入体美专项评分的体育、文艺方面表现不予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体育部、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对体育、美育活动及获奖情况提供客观记录,组织实施体美专项评分。体育部、校团委分别负责组建体育、美育专项评审小组,制定具体的评分细则和工作规程,报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评审小组在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对学生体美专项情况进行客观评价。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应为熟悉大学生体育、美育活动或赛事开展情况的专业或专职人员,由体育部、校团委推荐产生。
第五章 德智体美劳表现极其突出者的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表现极其突出,做出重大、特殊贡献(包括但不限于见义勇为、特殊学术专长、国际顶级赛事成绩等),且受到广泛认可的学生,如符合推免条件但综合评价未入围初选名单,由学院(系)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提出推荐意见,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核认定并公示,可不受综合评价排名限制。
第十七条 学院(系)应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推免生学术专长原则上仅限学生本科阶段在核心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的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作为主力成员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全国赛)并获得三等奖(含)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综合评价成绩,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对于社会质疑较多的赛事、刊物,不予纳入认定。
学院(系)应成立专家审核小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含)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7人,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录音录像。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的认定结果,须在本单位网站上公示。
第十八条 除特殊学术专长外,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某一方面表现极其突出,做出重大特殊贡献且受到广泛认可的,应由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对事实部分进行严格审核与公示。审核评价重点要聚焦重要性、影响力、创新性等多个维度,同时须排除弄虚作假、有名无实等情况。
学院(系)将审核结果、推荐意见及支撑材料报教务处,提交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实材料(证书或奖状等)、至少3位证明人书面意见、学院(系)审核意见及具体推荐理由等。如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可组织答辩或调查,集体审议是否审核认定属实及是否纳入拟推免名单。
凡通过审议纳入拟推免名单的,须在推免系统公示,公示时一并公示其突出表现、重大特殊贡献的情况。
第六章 推免程序
第十九条 推免工作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指导推荐单位制定推免实施细则。
(二)学院(系)拟定本单位推免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经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发布。
(三)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推荐单位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学院(系)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确定初选名单并按规定公示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审核初选名单后形成拟推免名单,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拟推免名单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教务处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并会同研究生院向主管部门上报。
第二十条 推免资格确定一般安排在第7学期期初进行,具体时间安排以教务处当年发布的推免工作通知为准,提前确定的推免资格无效。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系)须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推免工作小组组长要亲自把关,杜绝工作浮于表面。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或报出。学院(系)推免实施细则不得与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冲突。学院(系)要对推免工作实行全程纪检监督。
推免工作材料保存期为4年,材料保存由专人负责。需要保存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纪要、学生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和申请报告、综合评价材料、初选名单、拟推免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系)在推免工作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证公开、透明。对拟向学校推荐的初选名单等重要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对推免工作环节存在异议的,应就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形成书面材料,向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和申诉,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应依据事实及时回应和处理;如仍有异议,也可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经查实确实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推免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的应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所在学院(系)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