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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本校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当代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加强金融信用意识,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读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

第四条  按照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六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初审;与银行合作,组织学生办理各种贷款申请手续、贷款发放和还款确认手续;参与银行和借款学生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贷款申请

(一)本校和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年发放的方式。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5、勤奋学习,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提供新生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永久居留身份证以及贷款银行和学校要求的其他各项材料。

第八条  贷款发放银行将通过审核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的款项划入学校指定的帐号。学校将贷款首先用于支付学生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划入借款学生学费卡。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九条  贷款额度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本科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6000元。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贷款期限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5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

(一)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离校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次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肆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取消或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含1日)起利息全额自负。

(二)专升本、插班生、升研、转学、因病休学的借款学生,视同在校生,继续享受在校期间全额贴息政策;服兵役的借款学生,在获得贷款代偿资金前,继续享受全额贴息政策;参加团市委志愿西部服务计划的借款学生,视同在校生,服务期间继续享受贴息,服务期满后的下月1日起利息全额自负,服务期满后1-5年内开始偿还本金。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变更和代偿

第十三条  贷款偿还

(一)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

(二)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一次性结清。

第十四条  贷款变更

(一)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终止贷款的,可以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发放。

(二)借款学生承诺离开学校后按约还款,所有贷款、还款及逾期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面向全国,接受各用人单位和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等单位录用、发展新金融业务、出入境验放等业务时对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借款学生必须对自己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

(三)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五条  贷款代偿

(一)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如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救助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经核实,可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二)服义务兵役,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毕业生到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和基层涉农单位就业,且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五章  违约学生公布

第十六条  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贷款及违反借款合同中约定条款的借款学生。

第十七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可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它授信业务。

第十八条  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分别提供给全国或上海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以上级最新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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