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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

我国现行的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依照2017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制定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学位[2017]9号)实施和运作的。与以往学位授权审核开展频次并不固定的情形相比,这个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新增学位授权审核每3年开展一次(第8条),释放出两个重要信号:一是明确地为15年前新增“博士点”关门之说画上了句号;我国博士学位点布局已经基本结束的判断得到了修正,中国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仍需要大力发展。二是每3年进行一次新增单位和学科点的评审,给高校带来了希望和预期,有便于高校持续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对于高校人才流动也具有相对稳定的意义。

按照这个办法,在完成了当年(即2017年)的新增学位授权审核之后,今年又到了新增学位授权单位的审核之年。今年七八月之交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继续开展新增学位授权审核工作,9月28日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2号),本年学位授权申报工作随即正式启动。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实行的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有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过去的限额式评审,改为强调准入基本条件加“限额复审”相结合式的评审,其中基本条件的修订和公开强调是过去审核工作的薄弱环节。这个条件包括申请博士和硕士授权单位、博士和硕士学位点(包括学术学位点和专业学位点),以及自主审核博士和硕士学科点的审批三项。按照《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2017)规定,这个“基本条件”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每6年修订一次。基本条件对服务国家重大需求、落实中央重大决策、保证国家安全有特殊意义和填补全国性学科空白的高校和学科“适度放宽”。因此,当年不符合条件的高校,经过三年的对标建设,到今年逐渐取得了一定的建设成效,显现出一定的学科竞争优势,加之“双一流”建设的发展需要,于是法学院校呈现出积极活跃的申报场面。申报法学博士点,是法学界乃至法律实务界关注度较高的一个话题,也易引起一般舆论的热议。但申报法学博士点牵涉许多复杂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因素,涉及我国学位与教育管理体制和制度中的方方面面,即便是高校专业管理者,有时也往往难以完全胜任和把握。

鉴于多年来法学教育研究中反映这一主题的著述较少,人们了解我国学位授权政策、制度以及具体工作实际的途径极为有限,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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