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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管理制度 试用期与见习期?

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管理制度?


培训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节 培训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树立培训中心良好的办学形象,营造一个团结、有序、严谨、实干、高效的工作团队,创造更好的业绩,特制定以下有关制度。
二、员工聘用制度
(一) 聘任规定
1.具备规定学历,有较高文化素养,具有爱岗敬业、一丝不苟、积极进取精神,能够与他人团结合作为本培训中心聘任员工的基本条件。
2.本培训中心实行试用期制(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发试用工资。试用期结束后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分管校长在《试用员工转正协议书》上签署意见。
3.在试用期内表现突出的,由所在部门主管提出《试用员工转正协议书》,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后,可提前结束试用期,转为正式员工。
4.试用期内,培训中心、员工双方均可随时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
5.聘用期间,培训中心有权根据员工的能力和表现,调整其工作岗位。
6.培训中心按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根据政府规定和培训中心状况发放员工福利。
(二) 解聘规定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培训中心予以解聘、辞退:
1)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通缉者;
2) 违反培训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情节严重者;
3) 给培训中心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4) 在培训中心实行末尾淘汰制中不能胜任工作者;
5) 被培训中心予以警告处分、累计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
6) 因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者;
7) 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者;
8) 培训中心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富余的。
培训中心与员工发生劳务纠纷,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向所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考勤请假制度
1、培训中心正常工作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日,员工每周工作44小时,每周5.5个工作日,培训中心实行轮休制。
2、培训中心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制度。对培训中心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培训中心每年可安排5天的带薪休假待遇。
3、培训中心不得擅自迟到、早退和旷工。
(1). 迟到:月迟到三次(含三次)以上者,培训中心予以警告处分;年累计迟到十次以上者,培训中心予以解聘。
(2). 早退:超半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
(3). 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4、 请假应经过审批。

试用期与见习期?

学徒期、见习期与试用期之间有何区别?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3、4条已有明确规定。学徒期是对新招工人的一种培训方式,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仍应继续采用。见习期是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见习制度,一般为1年。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三者都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学徒期与试用期、见习期与试用期可同时约定,一般来讲学徒期、见习期均长于试用期。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如何约定见习期与试用期?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5号文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签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为不超过60日。

试用期离职培训费问题

按实际情况,对于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所以如果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劳动者需要按约定承担赔偿培训费和相关的违约金。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公司员工培训制度如何制定?

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员工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素质,发挥员工工作潜能,达到以教育、培训促生产经营之目的,根据《劳动法》、国家职业教育有关规定和浙交投(2002)41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主要就员工继续教育的任务、原则、组织机构,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教经费、教师管理等内容作了规定。

1.3公司员工继续教育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组织原则和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教学方针。

1.4公司员工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和文化学历教育。

1.5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机构职责和基本原则

2.1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员工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机构,统一管理员工教育工作,各部门应按员工继续教育计划做好对下属的教育培训。

2.2公司员工继续教育坚持脱产教育、半脱产教育与在职教育相结合,以在职教育为主;坚持内部培训教育与外部培训教育相结合,以内部教育培训为主;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和文化学历教育相结合,以业务技能培训为主,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2.3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员工享有参加各种培训学习的权利,并履行和服从培训和学习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学业,用其所学为公司服务。各级劳动模范、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者、四星级(含)以上员工、生产经营骨干、关键岗位人员和其他各类先进员工优先参加培训学习。

2.4员工继续教育与劳动人事、分配、考核等制度相结合,员工教育与员工的聘用、绩效考核以及职称的考、评、聘工作相联系。

2.5员工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实行公司、部门(单位)和班组三级管理体制。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员工教育培训日常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教育培训的主要职责是:

2.5.1定期进行培训需求调研,起草公司员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和长期规划;拟订公司年度、月度培训课程,举办公司共同性培训课程,选定培训教材;

2.5.2 审核、办理公司委派人员学习及学费报销等事宜;

2.5.3检查和监督有关培训计划的实施及教育经费的使用,调剂在规定范围内的培训经费;

2.5.4 做好对员工专业技术业务考核;

2.5.5负责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

2.5.6建立员工教育培训个人档案,统计公司员工的学历、职称等情况;

2.5.7负责教职人员的奖惩事项。

2.5.8制订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的培训要求,推荐合适的专业培训教材和合适的师资人选;

2.5.9举办内部专业培训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岗位培训;

2.5.10检查各部门培训情况,对培训人员提出奖惩意见,上报有关实施成果。

3.员工培训内容

3.1岗位资格培训。凡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按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书方能上岗;

3.2公司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员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培训,对其他新录用、调入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

3.3公司新录用、调入员工应及时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和入司教育,上岗后,应指定带教师傅,明确双方职责。

3.4新员工试用期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延长3个月试用期或者不录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以定岗转正,并根据师徒双方职责纳入月度星级考核。

3.5员工取得岗位资格证书上岗后,应定期参加岗位所需知识和技术的更新培训,以及岗位资格认定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定期组织参加以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为重点内容的教育培训,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3.6根据公司人才培养规划和企业发展需要,公司有针对性地选派有培养前途的人员接受较高层次的文化学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培养企业急需的高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4.员工培训实施

4.1每年年底,公司制订下一年度员工教育培训计划。

4.2为加强对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建立举办培训班的申报审批制度和员工教育培训登记制度。举办培训班或参加教育培训应向人力资源部申报,经主管领导审核列入计划后方可进行。员工每次参加教育培训应有完整的记录,并作为其上岗、转岗、晋职和考核的依据之一。

4.3员工参加内部培训的,由培训组织部门和业务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参加培训对象,有关部门须安排好参加人员的工作,确保培训时间;员工自愿参加的,须由部门领导同意并安排好工作。

4.4员工外出参加培训学习,须填写《培训申请表》,由部门、人力资源部和公司主管领导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备案。

4.5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的员工,脱产、半脱产时间超过10天(含10天)或培训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学习)协议,明确规定培训学习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签订并备案。

4.6公司员工包括中层以上干部连续脱产学习3天及以上的,必须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一个星期以上者,报总经理批准。

4.7员工应履行培训(学习)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服从工作安排,做好本职工作,并有义务向其他员工传授所学知识和技能。

4.8员工参加培训学习,考勤按公司《员工考勤制度》规定执行,培训学习时间视为工作时间,不得享受加班津贴和补休。外出培训时,由人力资源部出具培训学习证明,作为考勤依据。

4.9员工培训需考试者,严禁考试作弊。成绩优秀者,酌情予以奖励,考试作弊者或考试不合格者,在费用报销和绩效考核中予以适当处罚。

4.10员工外部培训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向人力资源部汇报培训学习情况,交验学习成绩报告单、证书等有关证件,由人力资源部有关人员负责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并按照规章报销各类费用。未汇报和交验的,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5.经费管理

5.1公司应按照国家、上级有关规定的比率提取员工教育经费,作为公司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学习的费用来源。

5.2员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学习、文化学历教育、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及资格考试等方面购买教材、费用报销、奖励和支付教务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监督员工教育经费使用,未经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和公司主管领导批准者,员工参加培训学习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予报销。

5.3公司委派员工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的,考核合格或取得证书后培训费、资料费、考试费、证书费、差旅费等各项直接费用均予以报销,差旅费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执行。考试作弊者各项费用不予报销,考试不合格或未取得证书的,各项费用报销50%。能补考的,经补考取得证书,补考所发生费不予报销,其他各项费用予以报销。培训学习时间视作上班时间,补考占用工作时间按事假扣除季度绩效考核分。

5.4公司内部举办的各类培训,参加培训员工的培训费、资料费等费用由公司和各部门分别负担。

5.5员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含技师、高级技师评审)、资格考试、技术等级考核,如与岗位专业设置对口的,发生的评审费在员工教育经费中支取,其它费用自理;不对口的,所有费用自理。

5.6公司外聘教师授课,按照协议要求支付教师授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