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原发布者:华美信息
煤矿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制度适用于矿属所有单位(科室、区队)的全部职工。
第三条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长期化、科学化。
第四条按照上级有关员工培训管理规定,明确培训目标要求。各基层单位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培训制度制定,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五条对员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应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工种、岗位应知应会,特殊工种及关键岗位“手指口述”“岗位描述”“个人素质提升”等煤矿安全常识。
第六条矿劳资科、安全科、机电科、生产科等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矿属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关培训职责
第十一条为加强员工培训工作,成立以矿长、书记为组长,生产矿长为副组长,各生产业务科室、区队主管为成员的员工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组干科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干部培训计划的编制、实施,劳资科协调配合实施。第十九条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上岗三级安全教育
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 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煤矿安全知识求解。
1、《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
2、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劳动防护用品
3、《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4、伪顶 直接顶 基本顶
5、瞬发电雷管 特殊电雷管
6、保护接地、漏电保护和短路保护
7、上方 0.3m
8、瓦斯电闭锁 双风机双电源
9、20m 1.6m 1.8m
10、1% 严禁装药放炮 1.5%
11、15m 1%报警 1.5%断电